新凤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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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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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凤鸣: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9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曾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通报批评,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未完成回购计划被上交所通报批评,并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1、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收到上交所《关于对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于2021年11月17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两项决定系因公司2020年5月21日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计划回购金额不低于1.5亿元,2021年5月21日,公司公告称回购金额为4,684.99万元,公司实际回购完成金额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31.23%,公司未完成原定回购计划。因此,上交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庄奎龙做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庄奎龙、庄耀中、杨剑飞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

2、整改情况

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力度,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因窗口期回购股票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1、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上述决定系因公司存在窗口期回购公司股票情形。2022年7月15日,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减公告。2022年7月13日,公司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回购股票412,000股,成交金额为4,351,957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整改情况

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力度,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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