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3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8号马钢办公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73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72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 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5,604,386,288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3,887,970,910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 1,716,415,378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2.075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50.001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22.074 |
(四)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天宝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长丁毅先生因另有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副总经理伏明先生、章茂晗先生列席本次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转让石灰业务相关资产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23,172,795 | 99.98 | 42,500 | 0.02 |
H股 | 142,060,461 | 99.30 | 1,000,000 | 0.70 |
普通股合计: | 365,233,256 | 99.72 | 1,042,500 | 0.28 |
2、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转让所持欧冶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23,212,295 | 99.999 | 3,000 | 0.001 |
H股 | 142,060,461 | 99.30 | 1,000,000 | 0.70 |
普通股合计: | 365,272,756 | 99.73 | 1,003,000 | 0.27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转让石灰业务相关资产的议案 | 223,172,795 | 99.98 | 42,500 | 0.02 |
2 | 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转让所持欧冶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 223,212,295 | 99.999 | 3,000 | 0.001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会议两项议案均为关联交易事项,参加会议的股东中,关联股东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马钢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已就该等议案回避表决。
2、 于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除上述所披露者外,本公司概无任何股份持有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40 条所载放弃表决赞成决议案。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之决议案概无投票限制,
亦无任何股份的持有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但只可于会上表决反对决议案。股东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就其持有的每股股份可投一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堃、易菲凡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