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有效执行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保护了公司的资产安全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自我评价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该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分红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该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审核意见发表人签字:
陈 东 | 肖凌云 | 陈 炜 |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