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独立履行职责。我们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在审慎审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资料后,经全体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基于独立、客观的原则做出判断,就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度与Schweizer Electronic AG.及其相关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3年度公司与Schweizer Electronic AG.及其相关公司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本次调整是基于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调整,所涉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定价原则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财务资助的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为胜伟策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是为改善胜伟策的经营状况所采取的针对性措施之一,以降低其融资成本,改善其财务结构,减轻其财务利息负担,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尽管胜伟策客观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但胜伟策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本次财务资助的整体风
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高启全 陆宗元 张 鑫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