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2022年年度报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要求,现需对《2022年年度报告》部分内容进行更正。本次更正不会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影响。具体更正情况如下:
一、更正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公司治理”之“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之“2、任职情况”中“公司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进行更正
更正前:
公司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更正后:
公司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适用 □不适用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岳、李向罡、赵子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2]20号)。因公司子公司PT.Madani Sejahtera(青岛中资中程印尼苏岛镍矿有限公司)和PT.Integra Prima Coal(青岛中资中程印尼东加煤矿有限公司)采矿权证撤销令。上述子公司分别向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行政法院提起了诉讼,涉案金额累计15,545万元,占2021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92%。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信息。公司董事长邱岳、总裁李向罡、董事会秘书赵子明对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对其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具体内容详见“第六节重要事项”之“十二、处罚及整改情况”。
(二)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之“十二、处罚及整改情况”进行更正。
更正前:
处罚及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处罚及整改情况。
更正后:
处罚及整改情况?适用 □不适用
名称/姓名 | 类型 | 原因 | 调查处罚类型 | 结论(如有) | 披露日期 | 披露索引 |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岳、李向罡、赵子明 | 其他 | 公司于2022年8月3日披露《关于累计达到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显示因前期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中央投资部长分别对公司Madani镍矿、IPC煤矿签发采矿权证撤销令,公司印尼子公司PT.Madani Sejahtera、PT.Integra Prima Coal分别对印尼投资部长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采矿权证撤销令等,相关案件分别于2022年5月31日、7月13日被印尼雅加达行政法院受理。上述诉讼金额累计15,545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92%,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 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2022年11月09日 | 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 | 公司于2022年8月3日披露《关于累计达到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显示因前期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中央投资部长分别对公司Madani镍矿、IPC煤矿签发采矿权证撤销令,公司印尼子公司PT.Madani Sejahtera、PT.Integra Prima Coal分别对印尼投资部长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采矿权证撤销令等,相关案件分别于2022年5月31日、7月13日被印尼雅加达行政法院受理。上述诉讼金额累计15,545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12.92%,公司未及时披露以上事项,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8.2.5 条、第 8.6.3条的相关规定。 | 其他 | 监管函 | 2022年11月10日 | 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 )《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84号) |
整改情况说明?适用□不适用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整改措施,并在限期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其他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更正后的《2022年年度报告》将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特此公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