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了相应的执业资格、执业能力以及执业经验,能够胜任公司的相关审计工作。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此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 麟 官荣显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