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要求,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
2、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15,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净资产的4.64%,均为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经核查,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对外担保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财务”)的实际情况。航空工业财务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严格监管。航空工业财务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其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资金独立性和安全性,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结论。
三、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的原激励对象迟伟华先生、杨国庆先生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2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6,760股A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拟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独立董事:王建新) (独立董事:钟洪明) (独立董事:唐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