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我们对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以及通过非公允交易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本报告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为23,244.50万元,其中,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23,244.5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6.84%。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本页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卓明
刘娥平
杨 勇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