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稿)的核查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