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3〕966号
关于对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中心区甲岸南路易尚科技创意大厦;
刘梦龙,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洁东,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彭康鑫,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4,500万元至8,500万元。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25,227.42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刘梦龙、总经理黄洁东、财务总监彭康鑫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梦龙、总经理黄洁东、财务总监彭康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刘梦龙、黄洁东、彭康
鑫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