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好买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买气”)提供借款是为了满足好买气业务发展需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不影响公司业务正常开展,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被资助对象好买气资信情况正常,具备偿债能力,且公司能够对被资助对象好买气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项议案。
独立董事:唐稼松、张余、初源盛、王春梅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