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鹍鹏3: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6

公告编号:2023-051证券代码:400066 证券简称:鹍鹏3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6日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4001号新都酒店7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苏从跃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8,800,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173,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列席5人,董事鲁歆、何庆权、周祝建因工作原因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列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财务总监吴娟辉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98,795,9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反对股数4,4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23年10月30日在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发布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3-044、2023-047)。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23年10月30日在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发布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拟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3-044、2023-048)。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98,795,9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反对股数4,4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23年10月30日在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发布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拟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3-044、2023-048)。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23年10月30日在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发布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拟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98,795,9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反对股数4,4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规则>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3-044、2023-049)。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杜伟强、董倩

(三)结论性意见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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