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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1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我们认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备案资质,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麻艳鸿、陈硕雨、林隆华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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