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一、 全资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情况概述
2023年10月19日,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利爵有限公司微信照片转来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3)渝05破申671号)及《传票》,重庆戴维雷登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以利爵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利爵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 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子公司情况
名称:利爵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53396166563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黄龙兴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车辆配件、小型汽油机及配件、汽油机助力车及配件,销售计算机(不含研制),文体用品(不含研制、生产);为本企业研制、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货物进出口;相关技术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批发、零售:润滑油、润滑脂;房屋租赁。(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 进展情况
2023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利爵有限公司转来的(2023)渝05破申671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及原审原告的《民事上诉状》。《裁定书》认为:“利爵公司名下有房屋尚未处置,戴维雷登公司在本案中举示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利爵公司出现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公告编号:2023-02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重庆戴维雷登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对利爵有限公司的破产请示申请。”重庆戴维雷登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其《民事上诉状》中认为:“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名下有房产,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房产系轮候查封,并且另外的债权人已经在(2022)渝011执620号案件中对被上诉人的房产进行处置并进入变卖程序。因此,上诉人在客观上已经无法通过处置其房产实现债权,且(2022)渝0111执272号之三裁定中也明确载明,被上诉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因此被上诉人并未通过执行程序得到债权清偿,因此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中‘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综上,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的合法债权人,债权经执行程序并未获清偿,被上诉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利益,请求贵院撤销(2023)渝 05 破申 671号裁定,并裁定受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四、 相关风险提示
1、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获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文书,本次债权人申请利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事项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