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鹍鹏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公告编号:2023-062证券代码:400066 证券简称:鹍鹏3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年11月2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年11月2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8月29日作出的(2021)粤03民初680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结果为:被告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20,519,597.6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20,519,597.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月3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保全担保费用160,259.80元;上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原告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广州泓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泓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相应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华锋与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广州泓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本公司重整投资人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广州泓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安琼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重整投资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细情况请分别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2023年9月4日在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2023-037)。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三人应向原告支付的2017年利润补偿款320,519,597.6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3,868,237.49元(以320,519,597.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月3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金额暂计至2021年9月28日)、诉讼保全担保费用160,259.80元,合计354,548,094.9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三人应向原告支付的2017年利润补偿款320,519,597.6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3,868,237.49元(以320,519,597.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月3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金额暂计至2021年9月28日)、诉讼保全担保费用160,259.80元,合计354,548,094.9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3年8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初6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20,519,597.6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20,519,597.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月3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保全担保费用160,259.80元;上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原告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广州泓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泓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相应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4,540.47元,保全费5000元,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负担,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819,540.47元,本院予以退回。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814,540.47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判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推进本诉讼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继续推进本诉讼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初6805号。

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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