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风险提示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已于2023年7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并终止上市,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华南公司”)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调确定办理深大通股份确权和挂牌转让等业务。
深大通于2023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7202310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深大通立案。具体内容详见深大通于2023年5月1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中信证券华南公司近期获悉,深大通因未能在2022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法律规定报送并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5号)。具体内容广大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网站进行查阅(http://www.csrc.gov.cn/shenzhen/c104320/c7452283/content.shtml)。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
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或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汪山社区桃园路
号田厦金牛广场A座3906。
董国平,男,1979年8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住址:南京市江宁区。
李虎钢,男,1981年
月出生,时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王万红,男,1962年10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大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深大通、董国平、李虎钢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王万红表示不进行陈述和申辩,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深大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深大通未能在2022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法律规定报送并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材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深大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
行为。董国平作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系对深大通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虎钢、王万红作为公司董事,系深大通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董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李虎钢、王万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