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通能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百通能源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计划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型理财产品,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多的回报。
(二)资金来源
此次投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将阶段性闲置资金用于现金管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型理财产品。
(五)实施方式及授权
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现金管理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等相关事宜,授权公司财务部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七)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均进行严格评估和筛选,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降低市场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的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
1、公司财务部门将建立台账,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资金使用情况将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及时控制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授权公司财务部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202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何朝丹 石翔天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