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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无人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元德江联系方式:010-65608273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11层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先丰联系方式:010-85130633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11层
保荐机构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捷联系方式:010-59562504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中航产融大厦37层
保荐代表人姓名:申希强联系方式:010-59562504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中航产融大厦37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825号文”批准,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中无人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5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32.3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36,72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7,019.2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19,705.72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2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联合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中航证券”、“联合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合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联合保荐机构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中无人机签署相关协议,就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了解中无人机经营情况,对中无人机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2023年度中无人机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中无人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督促中无人机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并规范运行。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督促中无人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保荐机构对中无人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核查,中无人机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未发生相关情况。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按照工作计划和要求实施了现场检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的质量。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不存在需要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1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按照规定持续履行了承诺事项。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中无人机存在重大问题。

三、重大风险事项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的风险事项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公司所处的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行业属于高技术密集型行业,无人机的设计研发涵盖了无人机应用场景研究、总体方案设计、机载系统设计、任务载荷综合设计、地面指控系统设计、试验试飞及智能自主等关键技术,对技术创新的能力及投入具有较高要求,产品性能和产品创新均较大程度依赖于企业的技术水平及持续研发投入。如果公司不能准确预测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及时研究开发新技术、持续进行产品性能升级和产品结构更新,或者科研与产业化不能同步跟进,公司的技术和产品将逐渐丧失市场竞争力,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二)经营风险

军品出口业务极具特殊性,国家实行严格的管控制度。公司目前已与军贸公司形成了稳定的军贸业务合作关系,无人机产品的军贸出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未来国家军品出口政策调整、相关行业政策变动,可能会对公司的军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市场开发商业模式较为单一,应用场景研究不足,市场需求识别不足,市场开拓面临较大挑战。公司目前产品谱系尚不能满足客户的多方面需求,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技术飞速发展,未来如公司不能实施有效市场竞争策略、紧跟新技术发展、加强新产品研发,可能会错失市场发展机会,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周期较长、生产流程复杂、需要生产前期投入较多,导致公司原材料及在产品等存货储备余额较大,且可能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会近一步增加。公司的存货占用高,一方面对公司流动资金占用较大;另一方面若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在日后经营中出现存货发生减值的风险。

(四)行业风险

伴随着全球电子、通信、智能、协同等技术的迅速发展,无人机技术发展也驶入了快车道,经过几次局部战争的实践,无人机系统已成为各国武器装备发展的重点之一,以人工智能、量子信息、5G为代表的新兴技术加速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无人机技术的发展,美国、英国、以色列等国家在军用无人机研发技术上领先于国际,产品性能优越,国内军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民营企业等纷纷涉猎无人机领域,无人机市场竞争愈发激烈。2024年1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正式实施。上述法规、规章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提出了多项新要求,特别是关于从事中、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结合目前相关部门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持谨慎态度,以及公司适航取证机型涉及技术条款较多,若取证工作进展迟缓,可能对公司开展相关飞行作业及市场业务产生一定影响。

(五)宏观环境风险

公司军贸销售与一般贸易不同,军品贸易是基于国家战略和国家利益而实施的特殊贸易活动,受国际安全局势、国家间政治关系等因素影响。在战争信息化发展形势下,无人机等新质作战武器需求大幅提升,再加上局部地区摩擦升级、冲突不断,全球军用无人机需求不断扩大。如果国际政治格局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3年,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2023年2022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调整后调整前
营业收入2,663,960,724.502,773,101,113.732,773,101,113.73-3.9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2,573,609.66370,195,859.71370,096,213.94-18.2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85,893,749.84363,010,749.22362,911,103.45-21.2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7,629,579.62377,861,790.69377,861,790.69-68.87
主要会计数据2023年末2022年末本期末比上年同期末增减(%)
调整后调整前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846,252,734.375,760,406,621.815,756,999,457.601.49
总资产7,362,397,641.857,807,292,817.747,792,959,284.13-5.70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主要财务指标2023年2022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调整后调整前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50.610.61-26.2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450.610.61-26.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20.600.60-30.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2110.6910.70减少5.48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9310.4810.49减少5.55个百分点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6.486.826.82减少0.34个百分点

2023年,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变动的原因如下:

公司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266,396.0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94%,主要是受市场需求影响,导致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略有下降。

公司2023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257.3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8.27%,主要是2023年收入规模同比上年减少,并且因交付产品的结构与上年同期不同,整体毛利率有所下降,导致本年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

公司202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762.96万元,较上年同期37,786.18万元下降68.87%,主要是受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影响,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下降。

公司2023年12月末总资产736,239.76万元,较期初余额下降5.70%,主要是日常经营导致的企业资产、负债变动。公司2023年12月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84,625.27万元,同比增长1.49%,主要是净利润增加所致。

公司2023年基本每股收益0.45元,较上年减少26.23%,稀释每股收益0.45元,较上年减少26.2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0.42元,较上年减少30.00%。主要是公司2022年6月公开发行股票导致股数大幅增加,加之本年度净利润同比减少,综合导致报告期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均较上年有所下降。

公司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2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93%,较上年分别减少5.48个百分点、5.55个百分点,主要是公司于2022年6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本规模显著上升,加权平均净资产大幅增加,导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调整数据原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公司对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单项交易(租赁业务)进行追溯调整。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开拓能力

公司按照“一型装备服务国外、国内两个市场”开拓用户,翼龙系列无人机在全球察打一体无人机市场持续稳步发展,用户遍及十余个国家,为中国无人机装备赢得了国际声誉;国内市场快速发展,在多个新领域取得市场突破。公司以客户需求为牵引,持续强化快速响应客户能力,在大气象方面,深耕气象探测、人影作业等;在大应急方面主要应用于灾情勘测、应急通信中继、森林灭火、应急物资投送等;在大安防方面,应用于大范围安防处突、边防海防。

(二)快速研发能力

公司拥有无人机行业国家级领军人物领衔的研发团队,建立了以一流人才为中心的高效研发体系,并具备在无人机作战模式研究、场景概念生成、需求分析决策、总体架构设计、系统研发集成、人工智能开发、研发制造一体化等多方面的持续创新能力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实力。以应用场景及实战需求为牵引,以“可精准探测、可迅速响应、可实时控制、可精准评估、可灵活扩展”为目标,建立了“从需求吸收、融入场景、敏捷研发、到集成验证”的无人机系统快速迭代和综合验证能力,研发周期缩短30%以上。

(三)全面交付能力

公司具备总装调试、精益生产、快速试制、应急生产以及大型复杂航空武器装备生产质量保证能力,已成为我国无人机研制生产的主要基地;全面布局“一中心、两基地”的科研生产能力建设,具备完整的生产线,可确保大批量无人机的生产需求;构建以自贡为飞行主基地,以特殊场景飞行基地为补充的“1+N”试飞基地布局;建成稳定可控、高质量的供应链体系,供应链安全、可靠、可持续。

(四)售后服务能力

公司遵循“保障体系化、管理信息化、队伍专业化、响应敏捷化、训保实战化”的服务理念,设置有售后服务部门,全面承担售后服务工作。按照GJB5707-2006全面建设售后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形成了体系化精准保障能力,能为用户提供全寿命周期的持续服务保障,能够及时、准确、动态地掌握产品的运行状态,支撑远程诊断、快速维修、区域备件供应等保障能力。

(五)飞行服务及客户培训能力

公司具有一支内外结合、专业、经验丰富的飞行服务队伍,形成“1个指挥控制中心+全国N个试飞点”的飞行服务网络,具备专业的飞行计划和操作、严格的无人机操作员培训、精准的飞行数据分析和报告、强大的飞行监控和安全管理、优质的客户服务和项目管理等五大飞行服务能力。试飞资源充足,可满足无人机不同类型的科研/鉴定试飞任务需求。

公司以持续提升用户实战应用和维护能力为目标,基于国际M105培训体系标准,构建“菜单式”培训体系,可支持首装培训、改装培训、深化培训、定期轮训等,具备大批量人员培训能力。

(六)产业带动能力

公司获四川省发改委批复,组建了国内首家省级无人机产业创新中心,采取“公司法人+内部联盟”模式运行,开展前沿与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促进技术转移与产业孵化,培养高层次产业人才,打造深度融合、协同发展的创新生态。公司与供应商形成稳定健壮的供应链体系,共同推进无人机关键成品的产业化应用,不断提升公司和合作伙伴的核心能力,促进全产业链协同发展。上述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2023年度未发生不利变化。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一)研发支出及变化情况

2023年度,公司研发费用为17,262.93万元,同比降低8.71%;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6.48%,较2022年度研发费用率降低0.34个百分点。

(二)2023年取得的研发进展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65项,其中发明专利36项,实用新型专利25项,外观设计专利4项。报告期内,公司新增申请发明专利36项、实用新型专利3项、外观设计专利1项,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4项,外观设计专利2项。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2023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情况为:募投项目投入28,677.96万元,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收回金额182,148.42万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结余金额358,137.52万元(含募集资金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并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

公司2023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

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未发生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无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元德江 刘先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 捷 申希强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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