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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环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9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环药业”)于2024年3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变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2024年3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公告披露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4年第一次修订)。截至目前,上述条款修订尚未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就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公司拟在前述《公司章程》(2024年第一次修订)基础上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条款序号

条款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根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修订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鉴于本次《公司章程》条款修订涉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2024年第一次修订)相关条款变更,公司董事会拟将本议案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一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4年第二次修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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