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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盛新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0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专门会议;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全部独立董事参加。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拟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应当召开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也可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它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视频会议、

电话会议等通讯方式举行,只要与会独立董事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于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会议资料。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包括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关系部和专门人员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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