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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缆: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1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协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经营活动、管理活动、财务收支及核算等经济活动,依据本制度接受审计检查和审计监督。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所属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主任由公司董事会直接任免,主管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审计部主任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计划和分期审计报告。审计部主任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重视审计报告和建议,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配备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建立有效的审计监控与改进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开发和建设。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一)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 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审查其财务资料的真实合规性及公司权益的准确性,审查其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有效性。

2 公司内设机构及各分(子)公司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查其任期内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制度的执行情况.落实其任期届满或离任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遗留财务问题的经济责任。评价其任期内的工作效率和效果。3 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审查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为公司对其年度绩效考核、奖罚提供依据。

4 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评审其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并经济有效。

5 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大修理、技改)预(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审计工程的概、预、决算,核实工程造价,审查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和基建工程的效果。

6 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和供应物资采购价格情况.参与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检查投资项目成本和效果。对物资采购定价及价格信息体系的抽查监督.为节约成本、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7 财经法纪审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维护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和财产的安全完整.8 应公司管理层或审计对象的要求而进行的审计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制定内部审计的政策与程序.加强人力资源的管理与开发,以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人员遵守本制度,完成内部审计机构的目标。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就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有特殊性的事项,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和分析工作,进行前瞻性研究,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实施一系列的审查和评价活动,向管理层提供分析评价的建议和报告,改善公司运营,帮助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为实现公司目标服务。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六条 在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审计所有内容,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编制的财务、生产、营销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必须报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2 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各分(子)公司召开的财务、经营、财产物资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必须有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参加。

3 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井决定报告和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4 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

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5 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井报告公司董事会。

6 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井进行持续监测。

7 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8 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有权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执行。 9 审计中对重要、重大审计发现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其进行签定,签定结果作为审计证据。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内审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根据内审工作规划、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审工作年度计划,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征求公司管理层和其它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根据风险大小确定审计的重点和先后次序.

第十九条 审计业务工作的主要程序:

1 在考虑公司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选择审计对象,制定并记录审计业务计划,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获取必要的背景信息和考虑相关的风险,制定审计业务工作方案(审计程序等),经审计部主任批准后实施。

2 开展审计业务时,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初步调查和内部控制检查及进一步测试,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相关有用的信息,以实现审计目标。

3 内部审计人员在分析与评价信息的基础上,得出审计发现和审计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与有关部门和人员交流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4 内部审计人员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审计工作必须完整记录有关的信息,建立审计工作日记制度。 5 审计部主任应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适当的监督。从制定审计计划开始,贯穿于检查、评价、报告和后续审计的各个阶段。以确保实现审计目标,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6 内部审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就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事实出具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机构,逾期不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7 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提出异议,审计机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并答复,并对重新核定的事实出具书面意见,认为需要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的,可作必要的修改或调整。8 审计终结后应及时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内容应符合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发现、意见和建议等结果。审计报告要做到客观、公正、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井体现重要性原则。 9 审计报告发布给那些能保证对审计结果应有考虑的人员,即能采取纠正措施或能保证采取纠正措施的主要人员。审计报告也应发布给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并维护对审计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监测的政策及程序。对重要审计发现和建议,审计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后续审计。对一般审计项目在下达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后,审计机构应及时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确认管理层所采取行动是否充分、有效和及时,或管理层已接受了不采取行动所带来的风险。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开展审计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定期开展审计工作的评价,检查已开展审计工作的质量和与

制度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未经审计部主任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触和公开审计记录。审计档案应遵照公司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内审发现执行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或各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揭发、检举、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内部审计机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等。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2)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3)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4)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6)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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