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王玉敏女士、傅万堂先生和张俊民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王玉敏女士、傅万堂先生和张俊民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公司独立董事王玉敏女士、傅万堂先生和张俊民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0日
本人王玉敏,于 2018年 4月起任职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保持独立性。2023年度,本人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自查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经自查,本人在 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王玉敏
2024年3月20日
本人傅万堂,于 2022年12月起任职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保持独立性。
2023年度,本人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自查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经自查,本人在 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傅万堂
2024年3月20日
本人张俊民,于 2023年 12月起任职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保持独立性。
2023年度,本人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自查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经自查,本人在 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张俊民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