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沙正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98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沙正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98号)
“沙正勇:
经查,你(身份证号:321124197405112611)作为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9年5月14日至2023年12月6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因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导致持股比例变动,你对城地香江的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达5.45%。其中,因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你的持股比例下降0.48%;2022年12月12日、2023年8月14日至15日、2023年12月4日,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16,622,000股,减持比例为3.69%;2023年12月6日,你继续减持5,790,000股,减持比例为1.28%。至此,累计持股变动达5.45%。你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停止减持城地香江股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