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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新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8号)核准,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新材”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69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165,094.3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524,905.67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3年6月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C10340号”《验资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天安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对天安新材相关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光大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督导事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天安新材签订保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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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督导事项督导情况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项目组与天安新材保持了日常沟通,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天安新材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天安新材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岀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岀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天安新材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违法违规或者违背承诺的事项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岀的各项承诺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天安新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已督促公司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存在失效的情况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督促天安新材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对天安新材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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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督导事项督导情况
11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岀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天安新材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天安新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天安新材未发生该等情况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岀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岀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岀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天安新材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天安新材未发生该等情况
17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天安新材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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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天安新材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天安新材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天安新材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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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詹程浩申晓毅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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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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