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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3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川华信专(2024)第0138号

目录:

1、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正文

2、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地址:成都市洗面桥街18号金茂礼都南28楼 电话:(028)85560449 传真:(028)85560449 邮编: 610041 电邮: schxzhb@hxcp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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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川华信专(2024)第0138号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按照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相关规定对2023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三、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相关规定对2023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管理层作出的上述认定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贵公司按照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相关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杰

(特殊普通合伙)中国 ·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唐秀英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相宇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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