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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被保荐公司名称: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盛股份”或“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启航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哲磊联系电话:021-38032121 联系电话:021-38677941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0号)核准,万盛股份于2022年3月非公开发行了10,430.5939万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49,261.8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7,525.62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2HZAA10085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于2022年4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负责万盛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万盛股份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2023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具体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承销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并于2023年12月对万盛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万盛股份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万盛股份或相关当事人不存在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则的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
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并根据保荐机构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的调整;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请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保荐机构持续跟踪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准确地督导公司开展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根据法规要求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的约定取得和检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投项目调整及延期事项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万盛股份2023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万盛股份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陈启航、朱哲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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