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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瑞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审计中的工作规程如下:

(一)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项目实施情况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应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一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第三十二条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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