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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好医疗: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证券代码:872925 证券简称:锦好医疗 公告编号:2024-022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2022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制定<惠州

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并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袁英红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

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制定<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

3、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4月6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核查的议案》和《关于对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核查的议案》,并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4、202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制定<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41)。

5、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6、2022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及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独立董事均对该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对该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2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8、2022年12月5日至2022年12月14日,公司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名单和预留股票期权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于2022年12月15日披露了《关于监事会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及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告》。

9、2022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10、2022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法律意见书。

11、2023年1月13日,公司完成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

12、2023年1月17日,2022年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40,000份,未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150,000股因未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8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而失效。

二、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各批次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自授予日起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与首次授予相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为自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30%。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3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日为2022年4月27日,本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于2023年4月26日届满。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为2022年12月26日,本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于2023年12月25日届满。

2、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行权条件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如下负面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如下负面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 满足行权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股权期权行权事宜。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6亿元或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整后)不低于3,000万元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整后)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失的净利润,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值。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3]第34-00056号),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1.95亿元,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整后)为3912.50万元,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4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个人行权比例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在职的47名激励对象中:43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优秀,行权比例为100%;1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良好,行权比例为80%;2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合格,行权比例为60%;1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已不满足激励对象的条件。 预留部分在职的4名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优秀,行权比例为100%,3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行权比例为0%。

3、对于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注销安排

等待期满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对应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公司每年实际生效的期权份额将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做相应调整。本激励计划届满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股票期权行权具体情况

1、期权简称及代码:锦好医疗JLC1,期权代码:850032;

锦好医疗JLC2,期权代码:850057。

2、首次授予日:2022年4月27日;

预留部分授予日:2022年12月26日。

3、行权价格:11.09元/份

4、可行权人数:47人

5、可行权数量:419,071份

6、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7、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8、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行权条件成就明细表

姓名职务获授数量(份)可行权数量(份)可行权数量占获可行权数量占当前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王敏董事长69,74920,92430%0.0213%
王芳副董事长、总经理69,74920,92430%0.0213%
彭月初董事、财务总监69,74920,92430%0.0213%
熊志辉董事、CTO69,74920,92430%0.0213%
段皓龄董事会秘书69,74920,92430%0.02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348,745104,62030%0.1067%
二、核心人员
王华东等42名员工核心员工1,066,156314,45130%0.3206%
核心员工小计:1,066,156314,45130%0.3206%
合计:1,414,901419,07130%0.4273%

注1:上表中“获授数量”及“可行权数量”系根据权益分派进行调整后的数量;注2: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缴款安排

(一)缴款时间

缴款起始日:2024年3月26日(含当日)缴款截止日:2024年3月27日(含当日)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为集中行权,如逾期缴款视为放弃本次行权。

(二)缴款账户

账户名称: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550880207359100240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公司董事会秘书段皓龄先生联系电话:0752-3266781传真号码:0752-2266961联系地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四环南路(惠环段)207号锦好智慧医疗产业园

五、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等待期满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八、相关审核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公司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届满,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使权益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行使权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意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用集中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

(三)法律意见书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一)《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查意见》;

(四)《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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