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4 证券简称:中铁装配 公告编号:2024-041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有关人员提名管理制度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一名
本委员会委员代为履行职权。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相关各部门的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与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被提名人未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反馈意见和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委员会召开与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原则上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和监事会办公室提交。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议事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