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19号),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曼”、“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26,213,152股股票,新增股份于2021年9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作为利德曼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0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吴嘉煦、王辉 |
项目联系人 | 吴嘉煦 |
联系电话 | 010-65608214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鉴于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保荐人原委派保荐代表人吴嘉煦先生、蔡诗文先生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因蔡诗文先生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人于2024年3月委派保荐代表人王辉先生接替蔡诗文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吴嘉煦先生、王辉先生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289 |
注册资本 | 54,401.1487万元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5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5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凯翔 |
实际控制人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联系人 | 张丽华 |
联系电话 | 010-84923554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8月16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9月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4年3月28日 |
其他 | 无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同意注册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发行人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相关制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6、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人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并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供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并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保荐人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督导核查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吴嘉煦 王 辉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李彦芝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