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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材: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工作,以持续提升公司的ESG绩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ESG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公司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分别为投资发展部和运行管理部,其中投资发展部负责发展战略和投资,运行管理部负责ESG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研究并提出公司ESG管理总体目标、管理策略及管理方针;

(五) 评估公司ESG(包括气候变化)相关风险及机遇并提出建议;

(六) 审议重大ESG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审议与批准ESG战略,ESG架构、ESG相关制度以及年度可持续发展、ESG事项等相关报告;

(七)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ESG 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其职责权限内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工作机构对以下事项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报告:

(一)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提交的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

(二)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

(四) 董事会交办的有关企业战略与ESG发展的相关事宜。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工作机构的报告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工作机构。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应形成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法务部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人员,均对会议审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此后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 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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