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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帆电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 5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 6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 8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要求 ...... 15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 18

第八章 信息的保密及管理 ...... 20

第九章 罚 则 ...... 21

第十章 附 则 ...... 22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以及根据公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需要向公众公开或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含董事会下设的各委员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接待来访、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非正当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上交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采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披露的信息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工作,严守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公平获取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第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报送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经上交所审查通过后,在指定报纸和上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告。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根据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要求进行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上述信息泄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按管理要求就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上报至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并决定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二十条 对于已办理暂缓与豁免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对外披露信息;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在原任董事会秘书辞职后公司应在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未正式聘任之前,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送年度报告,经上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二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送中期报告,经上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三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送季度报告,经上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披露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上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应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应披露的交易(包括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日常交易,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第三十七、三十八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各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风险提示等。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四十四条 除关联担保外,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除关联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三十九条中(二)到(六)项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参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件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件,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送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交所,经上交所审查后在指定报刊、网站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五十五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报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属延期的,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六十一条 除本章以上所述事件外的其他重大事件,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以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独立董事的声明及报告等,由董事会秘书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要求

第六十二条 公司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披露资料。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机构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应指定联络人。参股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确认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并向证券部备案。前述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证券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各单位的报送工作。第六十四条 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知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公司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七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负责依据中国证监会定期报告格式准则与规定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在公司内部搜集相关数据、资料并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初稿;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定期报告初稿进行审订;

(三)总经理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四)董事长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定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

(五)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六)公司定期报告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七)公司证券部负责定期报告披露的具体事宜。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草拟临时报告文本;

(二)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证券部负责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披露的具体事宜。

第七十三条 公司除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外的临时报告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起草重大事件报告书、临时报告文本;

(二)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事件报告书、临时报告文本草稿进行审订;

(三)总经理对重大事件报告书、临时报告文本进行审核;

(四)董事长对重大事件报告书、临时报告文本进行审定并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重大事件报告书、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公司证券部负责重大事件报告书、临时报告披露的具体事宜。第七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涉及重大事件须予披露的,应先由公司派出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参股公司董事签字后,参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予以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起草报告文本;

(二)董事会秘书对文本草稿进行审订;

(三)总经理对报告文本进行审核;

(四)董事长对报告文本进行审定并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证券部负责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第七十六条 公司在新闻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并起草宣传文本;

(二)董事会秘书对宣传文本进行审定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发布。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负责准备和递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上交所和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五)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第七十八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担任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应将涉及该公司的经营、投资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十条 经理层的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投资、管理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总监或部门经理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

应责任;

(三)各部门经理、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其所属企业经营、管理、投资情况,并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八章 信息的保密及管理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指的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

第八十七条 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公告前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八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如不能保密或事实上已经外泄,公司应当立即报告上交所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八十九条 公司须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服务机构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露。

第九十条 证券部负责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存档文件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归档。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上交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章 罚 则

第九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的考核范围。

第九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未按本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使公司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等情形,公司将追究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具体责任,并将视情节对包括直接责任人在内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调整岗位、降级使用、解聘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追究其经济责任。监管机构另有处分的,不予免除公司给予的处分。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的调查、认定,并拟定处理意见,提交公司决定后执行。

第九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服务机构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〇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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