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对可比期间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影响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报表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36,968,642.23 | 39,796,048.15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4,979,125.25 | 7,806,531.17 |
未分配利润 | 303,361,568.59 | 303,361,568.59 |
少数股东权益 | 530,439.27 | 530,439.27 |
利润表项目: | ||
所得税费用 | 18,235,430.72 | 18,235,430.72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