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试试验”或“公司”)创业板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苏试试验2023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内部信息传递、信息披露等内容;纳入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利润总额 |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5% | 利润总额3%≤错报金额≤利润总额5% |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3% |
资产总额 |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3% | 资产总额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3% |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1% |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②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③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④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⑤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
重要缺陷 |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告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损失金额>资产总额1% | 资产总额1%≥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5% | 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5% |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类别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①违反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②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重大处罚;③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④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⑤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
重要缺陷 | ①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②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轻微处罚;③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控制或系统存在缺陷;④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
一般缺陷 | ①决策程序效率不高,影响公司生产经营;②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造成公司轻微损失或未造成损失;③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④公司内部控制 |
缺陷类别 | 定性标准 |
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在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自我评价工作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循基本规范、相关配套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全面梳理了内控规范实施范围内的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查找主要业务流程中的风险点,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加以规范。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经分析评价,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经分析评价,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四、关于苏试试验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认为,苏试试验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苏试试验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苏试试验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公允的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程 蒙 孙荣泽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