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雷特科技: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志娟已离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证券代码:832110证券简称:雷特科技公告编号:2024-016

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李志娟在2023年1月1日起至11月2日期间,担任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及独立性情况

李志娟女士,1979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律专业,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律师执业资格;2006年7月至2007年9月,在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07年9月至2011年4月,在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工监事、证券事务代表;2011年4月至2015年7月,在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任证券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在广东轩辕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会秘书;2017年10月至今,在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任律师;目前兼任天赐材料(002709.SZ)、派特尔(836871.NQ)独立董事;2021年12月至2023年11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会议情况2023年,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共召开6次董事会,召开4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出席董事方式表决情况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李志娟6现场或通讯均同意64

本人对2023年参加历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况。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对《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过仔细审阅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内容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阅《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配方案的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公司202年度权益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2022年的实际经营及盈利情况,在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考虑了公司的长期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执行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公司已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订了比较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且相关的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五)《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前,公司已将相关材料递交独立董事审阅,我们已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本次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会议材料,我们一致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较好地完成审计工作,出具的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续聘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此次预计公司2023年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的客观事实,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因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原有章程的经营范围,已不能完全覆盖公司正在研发的及未来可能涉及的产品品类),修订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条款,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候选人符合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候选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修订<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修订<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现场办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工作会议等机会,在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及考察,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及相关资料的信息披露过程中,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当年的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的汇报,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2023年度,我们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自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以来,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监督公司对重大事项履行的披露义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情况提供了良好的信息渠道,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2、监督公司经营治理。

自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以来,我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深入了解公司的财务管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关联交易、生产运营、承诺履行等相关情况,关注公司治理及日常经营,运用专业知识获取决策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对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并持续关注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度审计中发挥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3任职期间内,本人除自主学习外,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加深了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提高履职能力。

九、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实施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2023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不存在被北交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形,也未发现公司存在此类情况。

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志娟2024年0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