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尽快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独立董事、陪同人、记录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
(二)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事前审阅,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三)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四)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及时披露;
(五)对年报中需要独立董事审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本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并就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分析问题成因,判断其风险程度,探求解决方案。见面会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予以签字确认。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报中就本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对可能发生的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不利于年报信息保密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