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求,根据2024年的经营计划,拟向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等21家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合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银行名称 | 授信敞口额度(亿元) |
1 |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 | 4 |
2 | 浦发银行芜湖分行 | 3 |
3 | 广西北部湾银行崇左分行 | 3 |
4 | 徽商银行芜湖分行 | 1 |
5 | 农业银行芜湖分行 | 1 |
6 | 兴业芜湖芜湖分行 | 1 |
7 |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 | 1 |
8 | 建设银行芜湖分行 | 1 |
9 | 华夏银行芜湖分行 | 1 |
10 | 邮储银行芜湖分行 | 1 |
11 | 浙商银行合肥分行 | 1 |
12 | 工商银行芜湖分行 | 0.5 |
13 | 中国银行崇左分行 | 0.5 |
14 | 光大银行芜湖分行 | 0.5 |
15 | 九江银行合肥分行 | 0.5 |
16 | 交通银行芜湖分行 | 0.5 |
在综合授信敞口额度范围内,公司也可向上述银行及上述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申请授信业务。
具体额度以各家银行的批复为准。在授权额度范围内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公司已召开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不再就每笔信贷业务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30日
17 | 宁波银行无锡分行 | 0.5 |
18 | 广发银行芜湖分行 | 0.5 |
19 | 江苏银行无锡分行 | 0.5 |
20 | 北京银行无锡分行 | 0.5 |
21 | 工商银行铜陵分行 | 0.5 |
合 计 | 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