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171,802,841元。 |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461,392,789元。 | 可转债转股所致 |
第二十三条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合计10,018.1万股股份,占当时本行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 本行现股本结构为:股份总数2,171,802,841股,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三条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合计10,018.1万股股份,占当时本行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 本行现股本结构为:股份总数2,461,392,789股,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 可转债转股所致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3名,独立董事4名。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3名,独立董事5名。 ...... | 本次增补董事及独立董事各1名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其再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代表公司就上述章程修订事宜适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包括根据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对备案章程进行必要调整),上述章程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备案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