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结合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邹雪城、周小雄、翟洪涛、袁振超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邹雪城、周小雄、翟洪涛、袁振超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8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之董事签署页)与会董事签署:
臧卫东 王裕奎 廖 林
赖德明 刘丽梅 李绍宗
邹雪城 周小雄 翟洪涛
袁振超 梁新辉 王行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