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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度工作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应对其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该工作报告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同时予以披露并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为此,现将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诚信原则,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列席和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决策、投资方案、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监督,维护了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1、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列席公司召开的历次董事会会议。

2、报告期内,股东大会有监事出席。

3、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4次会议,会议情况如下:

(1)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等7项议案。

(2)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3)2023年8月24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2023年度有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所有重大决策科学、合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能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及授权规范运作,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较为合理、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能够勤勉尽责,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制度及财务状况进行了检查和审核,认为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较为健全,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良好,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审计意见是客观、公允的。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收购、企业合并的情形。

4、监事会认真审核了公司编制并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实施状况,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对该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5、监事会认真审核了公司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请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认真执行股东大会有关决议。

7、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根据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了相应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等均严格遵守了该等制度,未发生违反该等制度规定的情形,也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查处或整改的情形。

8、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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