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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袁振超)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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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代表:

本人作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尽责,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出席了公司2023年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要求,现将本人2023年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袁振超,201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获得管理学博士学位,专业为会计学。2014年7月以来,任教于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分别担任教研型讲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后联合培养导师,会计系副主任。现兼任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本人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积极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公司在2023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2023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召开次数8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召开次数3
董事姓名职务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 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 未亲自出席会议亲自列席 次数3

-2-袁振超

袁振超独立董事800

本人均亲自出席并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投赞成票;报告期内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
6622

(1)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召开了委员会日常会议,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2023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出席了委员会的日常会议,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制定,并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经2023年12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报告期内,暂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随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制订,将在2024年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5、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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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定期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不断学习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并认真学习证监会、深交所下发的相关文件,线上线下参加证监会、深交所组织的各种培训,以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本人积极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解答投资者针对性问题,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投资者间的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6、在公司现场办公及检查情况

2023年,本人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同时,利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实地调研的时间、或者专门抽出空闲时间,到公司现场或子公司、分公司现场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通过现场查阅资料并与公司高管现场、视频座谈交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进展情况,以及项目推进进展情况等。在平时工作中,本人经常通过电话及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内审部门等有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财务运行情况等情况,并关注公共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营动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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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深圳莱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光电”)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莱宝光电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2023年度预计发生总金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参考同类市场价格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之间预计发生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无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的情况,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法人——深圳莱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光电”)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人民币4,500万元或等值外币。此次增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是基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莱宝光电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求,增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9,000万元,增加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3,5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关联交易参考同类市场价格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之间增加预计发生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无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的情况,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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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期内,我主动了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公司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即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3、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其他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和2023年9月19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天健会计所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支付其2023年度审计报酬合计110万元(不含税金额,其中,财务审计报酬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报酬2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所”)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情况良好,具备较为丰富的证券业务审计执业经验;在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天健会计所遵循诚信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较好的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的业务能力,我认为天健会计所具备继续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开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能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

5、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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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方资金往来、重大担保等情况,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进行现场调查结合视频办公会议,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一方面,本人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修订及更新情况,通过学习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一方面,本人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建议公司财务部门认真、及时学习财政部、证监会等最新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等相关通知及指南说明,及时修订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最新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公司管理层认真听取本人建议,认真、积极组织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安排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专项培训活动,同时认真组织学习财政部、证监会等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说明,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交流相关规定内容,适时修订公司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及时指导、应用至财务报表、财务报告等财务管理的实际工作。此外,2023年,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相关要求及时变更了相应的会计政策。

2024年度,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和公正,维护中小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在任期内继续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务,增强董事会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使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最后,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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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签名):袁振超

2024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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