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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次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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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次修订稿)(经2024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选聘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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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和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条件并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经理候选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途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公司或公司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及有关程序规定,可向提名委员会推荐相关候选人;

(三)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等情况初步审核,并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若被提名人不同意,则该候选人不能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前述征求意见工作可由提名委员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开展;

(四)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候选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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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董事会办公室协助组织会议。为保持公司董事会完成换届改选后管理层的有效衔接和正常运作,董事会办公室可于公司董事会完成换届改选当日将涉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会议通知及议案送达全体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当日完成该等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除该等特定情形或者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随时召开会议外,董事会办公室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之日提前3天将会议通知及议案送达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报送董事会。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记录、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上述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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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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