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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次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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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次修订稿)

(经2024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其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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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会前工作由公司资产经营部、财务部、研发中心组成的工作小组准备,并由资产经营部负责组织具体工作: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相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报送工作小组;

(二)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总经理签发立项意见书,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工作小组编制详细的可行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规定编制议案提请战略委员会开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规定编制议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及议案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之日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委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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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至少经两名委员通过。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或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记录、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上述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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