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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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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4年4月)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公司总裁应向每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驻公司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驻公司后加强与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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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意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有关部门应给予充分重视,及时落实和整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支撑机构应跟踪落实和整改的情况,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做专项汇报,落实和整改情况应书面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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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公司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公司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和必要性作出判断,并出具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知被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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