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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数字: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2

证券代码:600850 证券简称:电科数字 公告编号:临2024-013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

因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累计行权并完成股份登记4,067,997股,公司总股本由685,074,346股变更为689,142,343股,注册资本由685,074,346元变更为689,142,343元。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5,074,346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9,142,343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85,074,34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85,074,346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89,142,343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89,142,343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除未来十二个月内计划进行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当年现金分红和公司股本规模(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除未来十二个月内计划进行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当年现金分红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
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七)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三、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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