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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3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尚需提交2024年4月24日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北京市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书面反馈给提议股东。

董事会做出同意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会或提议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至少二个工作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第十四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题向每位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相关的背景资料、表决票在内的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出准确判断。提议股东自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的,由提议股东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资料。

第四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十七条 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2、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持股凭证;

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5、由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即委托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由委托人盖章或签字并经公证的授权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出席本次会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人的身份证。 6、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异地股东可用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邮件、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书面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的有限期限和签发日期;

(五) 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法人股东必须加盖法人印章);

(六) 委托书如对代理人不作具体批示,应写明是否可由代理人按自己的意思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五章 会议签到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并载明出席会议人员

的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二十三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字。 未登记的股东,需提交本规则规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规定的条件的股东在签到簿上签字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在董事长领导下,证券部负责具体筹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各位股东及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和表决权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之外)。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的方式采取记名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终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附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顶。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收购方为实施收购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公证。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北京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的内容包括: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审议经过、表决结果;

(六)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 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四十九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公证。

第九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五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一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

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应当要求其退场。

第五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 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 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 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 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 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第五十三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裁、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五十四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以经济利益。

第十章 休会与散会

第五十六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定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六十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将该通报事项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监事会办理的决议事项之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查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十六条 公司需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及公司章程修改,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

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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