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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药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药业”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7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泰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大唐药业
证券代码836433
注册资本258,777,181元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
主要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远五纬路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2楼
法定代表人郝艳涛
实际控制人郝艳涛
董事会秘书孙雅丽
联系电话0471-4611143
本次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本次挂牌时间2020年7月27日
本次上市时间2021年11月15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中泰证券作为大唐药业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相关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法规要求向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具体包括:

1、审阅公司公告文件以及公司向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督促公司及时、准确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和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4、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相关承诺情况;

5、督促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关注公司证券交易和新闻媒体报道;

7、按照持续督导相关规定,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按照股转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风险排查并报送报告。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5日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将截止2022年11月12日原募投项目“营销体系建设及品牌推广项目”的募集资金余额6,427.63万元,以及募集资金专户扣除手续费后取得的理财收益和利息收入全部用于“大唐药业健康科技产业园区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大唐药业健康科技产业园区项目”拟使用的募集资金为24,427.63万元。中泰证券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2年9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郑杰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中泰证券指派刘帅虎接替郑杰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张开军、刘帅虎。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公司

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能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六、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3年

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八、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无。

九、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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