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7 证券简称:银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1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0日、 2023年5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安徽新能源”)融资提供担保,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全资子公司银邦安徽新能源与该银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2,000万元。其中27,000万元已包含在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签署的《人民币[1130000000.00]元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本次新增担保额度为15,000万元。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银邦安徽新能源提供担保情况详情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被担保方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本次担保前担保余额 | 本次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担保余额 |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 已审议的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后担保余 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比例 | 是否关联担保 |
银邦安徽新能源 | 79.45% | 113,000 | 15,000 | 128,000 | 22,000 | 150,000 | 78.20% | 否 |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22年9月29日
2、注册资本:30,000万元
3、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北市高新区朱庄路以南、唐山路以东
4、法定代表人:沈健生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研发;储能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固体废物治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6、与公司的关系:银邦安徽新能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7、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1 | 资产总额 | 0 | 75,372.95 |
2 | 负债总额 | 0 | 59,886.29 |
3 | 净资产 | 0 | 15,486.66 |
序号 | 项目 | 2022年度 | 2023年度 |
1 | 营业收入 | 0 | 0.35 |
2 | 利润总额 | 0 | -513.35 |
3 | 净利润 | 0 | -513.35 |
8、银邦安徽新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
4、最高债权额:人民币42,000万元
5、被担保的主合同:最保字第20240401001号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肆亿贰仟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8、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生效条件: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甲方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按指印;
(2)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29,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78.81%,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度保证合同》。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