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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或“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现就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的80%以上,其中主要包括: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中交碧水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良业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特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太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湖南湘新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西藏碧水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春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碧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正定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格润美云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碧投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诸暨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蓟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北京顺政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碧水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仁怀碧水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临高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环境、目标管理及风险控制、信息与沟通控制、监督控制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采购和费用及付款活动控制、销售与收款活动控制、固定资产管理控制、财务活动及报告活动控制、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的控制、对外担保的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控制、重大投资的控制、信息披露的控制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指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高于重要性水平(营业收入的0.5%)。

重要缺陷指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低于重要性水平(营业收入的0.5%),但高于一般性水平(营业收入的0.1%)。

一般缺陷指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低于一般性水平(营业收入的0.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法律风控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含)以上,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被媒体频频曝光负面新闻。

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50万(含)--500万元,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被媒体曝光且产生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下,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的存在的迹象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施等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度,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姚曜葛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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