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秘处与财务部共同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股东的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发展所处阶段、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50%)。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港口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本规划的制定和修改机制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拟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如因公司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